(2023年7月19日中国金属学会第十一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改革 培育世界一流科技期刊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中宣发〔2021〕17号)的要求精神,加强对中国金属学会主管、主办科技期刊的管理,提高科技期刊学术质量和出版质量,打造精品卓越期刊群和争创世界一流科技期刊,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参照国家新闻出版署制定的《出版管理条例》(2016修正版)、《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17修正版)、《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2020年)、《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2006年)和《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2020年)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金属学会期刊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适用于中国金属学会作为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所有期刊。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宣传思想工作根本任务,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出版导向、价值取向,加快提升学术期刊内容质量和传播力影响力,不断完善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体制机制,努力打造精品卓越期刊、争创世界一流期刊,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一)提升学术引领能力。要围绕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建设任务,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冶金与材料前沿领域,活跃学术空气,善于发现创新、鼓励创新、引领创新,对重大问题坚持长期跟踪。
(二)提升编辑策划与把关能力。坚持以创新水平和科学价值作为选稿用稿标准,加强编辑策划,围绕重大主题打造重点专栏、组织专题专刊,切实把好政治导向关、学术质量关和价值取向关。加强编委会建设,完善同行评议机制,严格执行“三审三校”等内容把关制度,做到审稿记录长期可追溯、可核查,加强校对工作,切实提高编校质量。
(三)提升出版服务能力。优化出版流程,提高投审稿和出版的时效性,为有重大创新观点的高质量论文设立快速审稿发稿通道,注重为作者提供高水准的专业审稿意见。通过编辑评论、会议推介、新媒体推送等手段提升优秀文章传播效果。密切与学者和学术组织的联系互动,充分发挥学术期刊在学术交流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注重培养青年作者,扩大作者的单位和地区覆盖面。
(四)推动数字化转型。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坚持一体化发展,通过流程优化、平台再造,实现选题策划、论文采集、编辑加工、出版传播的全链条数字化转型升级,探索网络优先出版、数据出版、增强出版、全媒体出版等新型出版模式。引导学术期刊适应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进行内容精准加工和快速分发,推动学术成果大众普及和应用转化。
(五)加强学术道德和作风学风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有效发挥科技期刊在学术质量、学术规范、学术伦理和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引导把关作用,力戒功利浮躁,坚决抵制和纠正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新闻出版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金属学会在中国科协技术学会的指导下,负责中国金属学会主管和主办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国金属学会主管、主办期刊版权归中国金属学会、其他主办单位和编辑出版单位共同所有。
第二章 期刊创办及出版单位的设立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创办中国金属学会主管或主办期刊的出版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六)有确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及满足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第七条 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并加盖公章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八条 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和申请增设中国金属学会为主办单位的期刊都需向中国金属学会提交申请,并经中国金属学会出版工作委员会和中国金属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第九条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期刊出版登记表》,填写一式五份,经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返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10日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并将《期刊出版登记表》报送新闻出版署备案。 (二)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申领条型码。 (三)期刊出版单位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条 自收到新闻出版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中国金属学会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署。
第十一条 创办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出版期刊的,将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七条至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期刊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中国金属学会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十三条 期刊中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中国金属学会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中止出版活动不得超过180日。
期刊终止出版活动的,由期刊出版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中国金属学会同意后,由中国金属学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期刊注销登记,以同一名称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须与期刊同时注销,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的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再以该名称从事出版、经营活动。
第三章 期刊出版管理
第十五条 期刊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期刊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 第十七条 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 第十八条 期刊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须经中国金属学会审核同意,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第十九条 期刊须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以下版本记录: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总编辑(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等。
领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期刊须同时刊印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第二十条 期刊须在封面的明显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 (一)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标识不得明显于刊名。 (二)期刊的外文刊名须是中文刊名的直译。外文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中文刊名。
第二十一条 期刊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需先上报中国金属学会,并经中国科协审核后,报新闻出版署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
第二十二条 期刊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增刊。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出版两期增刊。
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需向中国金属学会提交计划,获得审批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应当说明拟出增刊的出版理由、出版时间、文章编目、期数、页码、印数、印刷单位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发给备案证明文件,配发增刊备案号。
增刊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和发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除刊印正常内容外,还须刊印增刊备案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 第二十三条 期刊合订本须按原期刊出版顺序装订,不得对期刊内容另行编排,并在其封面明显位置标明期刊名称及“合订本”字样。
期刊因内容违法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该期期刊的相关篇目不得收入合订本。
被注销登记的期刊,不得制作合订本。 第二十四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期刊出版单位利用其期刊开展广告业务,必须遵守广告法律规定,发布广告须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 期刊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期刊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期刊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 禁止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损害被报道对象利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期刊不得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第二十七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权力摊派发行期刊。 第二十八条 期刊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法规,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期刊出版单位应配合国家认定的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机构进行期刊发行量数据调查,提供真实的期刊发行数据。 第二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须在每期期刊出版30日内,分别向中国金属学会、新闻出版署、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图书馆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样刊3本。
第四章 期刊编委会建设
第三十条 期刊编委会的设立
(一)各期刊主编由学会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基础上遴选本领域著名专家担任,并报期刊主管单位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备案。一般编委会设主编1名,英文期刊可增设海外主编1名。
(二)编委会根据期刊发展需要可设执行主编1名和副主编若干名,须由主编推荐提名,经主办单位审批后聘任。
(三)编委入选条件:研究领域符合期刊办刊方向;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社会影响力;恪守科研诚信,发扬学术民主,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追求真理;工作责任心强,热心期刊工作,能承担编委职责。
(四)编委一般每届任期四年,编委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五)根据期刊发展需要、编委工作实绩以及本人意愿等原因,每年可小范围调整一次编委会成员,调整范围一般不超过编委人数的10%。
(六)新增编委人选一般需由主编、副主编和编辑部提名或现任三位编委推荐产生,经主编、副主编和期刊编辑部领导审议和学会审核批准后聘任。
(七)根据期刊发展情况,可设立青年编委会。
第三十一条 编委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编辑出版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确定期刊办刊宗旨,关注学科发展前沿,把握期刊报道方向。
(二)关注和培养编辑人才,优化和监督期刊出版工作,促进期刊的高质量发展。
(三)参与期刊评审稿件,并对稿件评审过程中存在学术争议的稿件提出终审意见,保障审稿过程的公平、公正、高效。
(四)积极为期刊撰写高质量学术论文或推荐优秀稿件,为期刊发展拓展优质稿源。
(五)编委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投稿,经评审录用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发表。
(六)编委有推荐稿件的权利,对编委推荐的稿件,通过审稿后可优先发表。
(七)现任编委有推荐下一任编委的权利,所推荐人选在编委会换届过程中享有优先权。
(八)编委可免费参加期刊举办的各项学术交流活动和获取期刊纸质版样刊或电子版全文。
第五章 期刊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期刊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有关证明,并依法与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签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 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期刊,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期刊。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中国科协领导下,通过期刊出版管理平台,实现对中国金属学会主管、主办期刊出版的全面监督和管理,助力实现对主管、主办期刊的健康发展和快速成长。
第三十五条 中国金属学会对各期刊办刊宗旨、报道大纲和年度选题计划等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 中国金属学会对各期刊主编、编委会成员确定、增减等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 中国金属学会对各期刊监督管理包括实施期刊出版事后审读、期刊出版质量评估、期刊年度核验和期刊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期刊编辑部要严格按照国家出版要求出版期刊,中国金属学会为提高期刊出版质量和学术水平及影响力,定期对各期刊进行抽查。
第三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三审三校”制度。“三审“包括初审、复审和终审程序;
(一)在初审环节,应在审读全部稿件的基础上,对选题内容的社会效益、文化价值和出版价值进行审核,严格把好导向关、知识关、文字关等,形成初审报告,对稿件提出取舍意见和修改建议。
(二)在复审环节,应审读全部稿件,并对稿件质量及初审报告提出复审意见,作出总体评价,并解决初审中提出的问题。
(三)在终审环节,应根据初审、复审意见,对稿件的内容,包括出版导向、学术质量、社会效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等方面作出评价。
对涉及重大选题备案内容的选题,要按规定督促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三审”中任何两个环节的审稿工作不能同时由一人担任。
第四十条 全部稿件都应由专职校对人员负责校对。校对人员负责校样的文字技术整理,各校次的质量监督检查以及付印样的通读,对校对质量负责。专业校对不低于三个校次。
第四十一条各期刊编辑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编辑职称(或同等职称)。
(一)初审应由出版单位具有编辑职称(或同等职称)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助理编辑人员担任(一般为注册责任编辑)。
(二)复审应由出版单位具有副编审以上职称(或同等职称)或期刊外审专家(1-2人)担任。
(三)终审应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社长(副社长)、总编辑(副总编辑)或期刊编辑部主编、副主编担任。
(四)出版单位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校对人员,负责专业校对工作。如因工作需要外送校对的,外请校对人员必须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编辑出版工作3年以上。终校工作必须由本单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四十二条 各期刊编辑部充分做好期刊年度核验工作,并完成《期刊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只有《期刊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期刊出版单位才可以继续从事期刊出版活动。
(一)期刊均在登记地进行年度核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期刊实施年度核验。 (二)核验时间为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遇有特殊情况,经新闻出版署批准,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提前或推后年度核验时间,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具体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检的要求参照《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三)期刊年检分抽检和一般检验,包括期刊出版单位提交年度自检报告,填写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的《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抽检期刊需连同本年度出版的样刊,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具体要求见每年年检通知)。
(四)年检要求期刊出版从业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职业资格条件。
第四十三条 期刊质量包括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印制质量四项。四项都合格,其质量为合格;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质量为不合格。
(一)期刊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二。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二为合格,超过为不合格。
(二)期刊出版形式差错数为五个。差错数不超过五个为合格,超过为不合格。
第四十四条 质量管理检查采取抽样方式。期刊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期刊印制质量抽样检查对象为期刊正文、封一(含书脊)、封二、封三、封四、版权页、目次页、插页等所有内容。
第四十五条 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期刊,会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期刊出版单位或中国金属学会。期刊出版单位、中国金属学会如有异议,须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须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向中国科协或省级以上新闻主管部门请求复核。
(一)期刊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出版许可证。
(二)期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出版单位应当采取收回、销毁等措施,消除负面影响。
(三)期刊印制质量不合格,出版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调换。
第四十六条 每年年终要求各期刊编辑部提交期刊出版管理总结报告,对过去一年进行总结,对新的一年的报告重点和出版思路进行阐述。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七条 中国金属学会制定科技期刊考核评价机制(具体办法附后),根据期刊的质量、绩效和贡献等核心特征,综合考量期刊的办刊导向及社会效益、学术前沿问题把握能力、学术引领与影响力及作者、读者服务等,推动卓越期刊群建设和培育世界一流科技期刊。
第四十八条 制定相关政策,对优秀编委、编辑人员进行表彰;推荐优秀期刊或文章参与中国科协组织的精品期刊评选活动和优秀文章评选活动。
第四十九条 对办刊质量不高,偏离办刊宗旨等问题的期刊给予提醒、警告、中止办刊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将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处置。
第五十条 中国金属学会定期召开出版工作委员会和期刊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和解读国家政策、方针。鼓励支持出版优质精品期刊,为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技术革新和培养行业科技工作者提供交流平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金属学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中国金属学会科技期刊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金属学会主管主办科技期刊的监督和管理,促进科技期刊高质量发展,争创世界一流科技期刊,根据《中国金属学会期刊管理办法》和中国金属学会主管主办期刊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考核评价机制以科学、公平、公正为原则。
第三条 期刊考核评价机制适用于所有中国金属学会主管主办科技期刊。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
第四条 考核评价指标分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附件)。
第五条 定性考核评价指标,两项一项不合格即为不合格。
(一)出版导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能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科技出版、期刊管理、著作权、保密、广告等的政策、法令、条例,推动科技进步。
(二)办刊方针。积极倡导社会主义科技道德、编辑道德、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守期刊办刊方针。
第六条 定量考核评价指标,满分100分。
(一)定量考核指标分别为:社会效益评价、出版编校质量、影响因子、被引频次、资助和获奖、web即年下载率。
(二)考核期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简称中信所)暂未发布期刊相关数据时,则以中国知网数据为依据。
(三)评价考核结果描述分为两种,不合格和合格加分数。考核评价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
1.社会效益评价,以科协社会效益评价复核结果为依据,满分10分。
2.出版编校质量,以期刊年检为结果为基础,参考审读结果,满分10分。
3.影响因子增长率,SCI收录期刊以《Web of Science》发布数据为依据,其他期刊以中信所发布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扩刊版)数据为依据,满分30分。
4.被引频次,以中信所发布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扩刊版)数据为依据,满分30分。
5.资助和获奖,根据资助类别和获奖等级进行分级打分,满分10分。
6.web即年下载率,以中国知网数据为依据,满分10分。
7.以上考核还需参考作者、读者对期刊满意度调查!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金属学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定量考核评价指标
定量指标 | 分值 | 说明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得分 | |
A导向正确性 | A01导向正确 | 是否 | ||
社会效益评价 | 优秀 | 10 | ||
良好 | 8 | |||
合格 | 4 | |||
不合格 | 0 | |||
出版编校质量 | 内容质量 | 4 | ||
编校质量 | 3 | |||
印刷质量 | 3 | |||
影响因子 | 提升20%及以上 | 30 | ||
提升15~20% | 25 | |||
提升8~15% | 20 | |||
0~8% | 15 | |||
0~-5% | 10 | |||
-5~-10% | 5 | |||
-5~-10% | 0 | |||
被引频次 | 提升20%及以上 | 30 | ||
提升15~20% | 25 | |||
提升8~15% | 20 | |||
0~8% | 15 | |||
0~-5% | 10 | |||
-5~-10% | 5 | |||
-5~-10% | 0 | |||
资助和获奖 | 国家或部委 | 10 | ||
协会、学会 | 8 | |||
省级 | 7 | |||
其他 | 5 | |||
没有 | 0 | |||
web即年下载率 | 提升15~20% | 10 | ||
提升8~15% | 8 | |||
0~8% | 6 | |||
0~-10% | 5 | |||
-10~-30% | 0 | |||
得分总计 |
[06-25]
[07-03]
[06-20]
[06-19]
[10-29]
[05-12]
[05-07]
[05-06]
[04-29]
[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