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再次强调并进一步明确,对政绩观偏差、违背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等,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不论责任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离职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中央组织部负责人介绍,《办法(试行)》自2015年8月份印发实施,首次对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出制度性安排。此次修订着力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划清责任“红线”,为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提供遵循。
《办法》共19条,主要在4个方面作了修改,包括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拓宽适用对象、细化完善责任追究情形、改进责任追究方式和机制。其中,在适用对象方面,将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领导成员,特别是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增列为参照执行对象,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要对象的监督;明确了多种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主要涵盖决策有误、执行不力、协作推诿、干预执法等方面;提出了3类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以及党纪政务处分。这些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
对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办法》既强调要严肃问责、终身追责,推动领导干部牢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也强调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历史成因、性质程度、应对处置、后果影响、挽回损失等情况,准确作出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决定,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中国冶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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