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2号,以下简称《解释》),围绕矿产资源纠纷中的突出问题与实践难题,总结审判经验,提炼裁判规则,回应实践急需。《解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2号)同时废止。
《解释》共23条,对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未设置矿业权勘查、开采合同的效力,特殊区域内勘查、开采合同的效力,矿业权转让、作价出资、抵押,合作勘查、开采等流转合同的效力,越界勘查、开采的损失范围,涉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责任及其范围等做出规定。(中国冶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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