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台的《节约用水条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家层面首次为“节水”专门立法。《条例》强化了节约用水管理的刚性约束,为加强用水管理、完善节水措施、强化保障监督、严格法律责任等节约用水各方面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明确规定了节约用水管理的各方面工作,要求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和计划用水管理,规范用水计量和水价制度,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提出了完善的节约用水措施,要求推进农业节水增效,推进工业节水减排,推进城镇节水降损,促进非常规水利用;同时要求建立节水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公布节水统计信息。
节约用水是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对钢铁行业水资源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钢铁企业将面临更为严格的节水要求和挑战,必须遵守和认真落实《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
合法合规用水,践行节水理念
《条例》规定,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制订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区域总量控制。工业企业应将节水工作纳入到企业发展战略,确保节水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作为区域用水大户,钢铁企业应尽早开展企业节水规划,为政府区域性节水规划和用水计划制定提供数据支撑,为确保企业用水保障奠定坚实基础。同时,钢铁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国家节约用水条例有关政策,将节水理念融入企业文化,通过培训和宣传教育增强员工的节水意识,形成全员参与的节水氛围、节水文化。此外,钢铁企业应全面梳理用水的合法合规性,对违法违规用水行为及时整改,并积极利用非常规水源。
加强用水管理,提升用水效率
《条例》规定,高耗水行业实行流域或区域计划用水管理。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分别计量。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严格控制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同时,对于超过用水定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改造的企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或者吊销取水许可证。
对此,钢铁企业应建立严格的用水管理制度,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和总量控制,完善供水三级计量,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同时,钢铁企业应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设备,优化生产过程网络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其节水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完善节水措施,加强技术创新
目前,钢铁企业在污水资源化利用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在污水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水质控制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第三方提供的再生水水质往往不能满足有关工业用水水质的要求,增加了企业浓盐水消纳难度。对此,钢铁企业应进一步完善节水措施,加强技术创新。
考虑到钢铁企业内部生产工艺流程冗长、工序分厂用水点众多,各用水点水质要求有差异,优质水用户的排水水质完全可满足次级用户需求,水质相似的多处散点排水可收集后集中处理,距离较近、水质要求相同的用户可共用循环水系统。此外,企业内部工序之间还有大量节水空间可以挖掘,应开展全厂范围内的水系统诊断优化,实施节水及水循环利用改造。
钢铁企业应针对行业水效提升重大关键问题开展技术攻关,进一步完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回收利用措施,积极利用雨水、再生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采用循环水高效冷却、浓盐水减量回用、综合废水零排放等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并逐步开展各类废水的深度处理回用改造;加强供水、用水管网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建立供水、用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体系,开展老旧供水管网设施改造,降低供水管网设施漏损率。此外,钢铁企业应加强水系统诊断优化,实施精细化、智能化管控,统筹建设供水、排水、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推动企业内部串联用水、分质用水,实现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提升用水效率。
考虑到企业内部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杂用水对水质的要求不高,企业可积极利用再生回用水。在雨水利用方面,目前钢铁企业经验尚不足,利用方式仍较为粗放,应开展雨污分流改造,在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方面进行系统规划,为雨水集蓄利用创造基础条件,避免降雨时生产污废水随厂区雨水外排,造成环保风险。在海水利用方面,沿海钢铁企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尤其是利用余热进行海水淡化相关技术已十分成熟。
强化监督管理,建立激励机制
《条例》规定,国家培育和规范水权市场,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可以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节水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钢铁企业应完善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等节约用水统计制度,建立节约用水文件、资料等档案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激励机制,对节水成效显著的项目部门和节水先进个人给予奖励。通过内部激励措施,鼓励员工提出节水建议和创新方案。同时,钢铁企业应积极参与水权交易,通过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配置。
严格遵守《条例》,规范企业行为
《条例》规定,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钢铁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强自我监督,严格遵守条例有关规定,确保节水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杜绝违反节水法规的行为,严格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逐步淘汰水效等级较低的用水产品。
钢铁企业应尽快梳理企业内部是否存在冷却循环水系统管式喷淋冷却装备、冷却循环水系统重力式无阀过滤器、轧钢加热炉炉底梁水冷技术、焦炉传统湿熄焦工艺、转炉烟气传统OG法除尘工艺、高炉煤气湿法除尘工艺等列入国家《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第一批)》的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并及时予以淘汰。
综上,钢铁企业应积极落实《条例》,履行社会责任,推动产城融合区域水资源合作,创新转变用水方式,通过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来推动企业节水减排,实现水资源的节约集约循环利用,从而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建议钢铁企业尽快从水资源状况评价、节水潜力分析、确定节水目标、提出主要任务和措施等角度开展节水规划;从水源取用、原水净化输送、新水制备供应、循环高效用水、串级用水、梯级利用、污水处理回用等角度开展水系统全网络优化,实施全方位节水升级改造,全面提升用水效率,创建节水型标杆企业、水效领跑者企业。(中国冶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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