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属学会团体会员条例 (2003年10月27日中国金属学会第七届第二次理事会议暨会员代表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金属学会章程》第三章的规定 ,中国金属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设立团体会员。 一、条件 凡与冶金专业有关 ,具有相当数量科技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并按规定缴纳会费的科研、教学、生产、施工、勘探、设计等企、事业法人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二、权利 1.优先参加由本会组织的国内外科技活动; 2.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会议文集、技术信息资料等;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举办科技培训班或讲座和科技报告会等; 4.参加由本会主办的学术会议; 5.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继续教育、科普、出版、咨询等活动; 4.负责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及会员开展学会工作; 5.向本会提供有关技术信息资料; 6.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四、入会程序 入会单位须填写“中国金属学会团体会员申请表” ,经本会审批后,颁发团体会员证书,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单位的科技人员个人要成为会员 ,仍需按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五、会费及其使用 1.根据团体会员单位的性质、规模,由常务理事会确定团体会员会费的缴纳标准; 2.团体会员每年6月底前缴纳当年会费; 3.所收会费用于本会的学术活动、其他公益性活动及为团体会员服务的有关管理、办公等费用。 六、退会 1.团体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须以单位名义正式提出申请,退回团体会员证书,即生效; 2.团体会员如失去法人资格,团体会员资格随之失效; 3.团体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团体会员义务、无故不缴纳会费和损坏本会的声誉、利益的,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收回证书,并予以通报。 七、组织管理 1.本会直接发展和管理团体会员; 2.团体会员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与本会工作总部联系。 本条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