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属学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2004.3.9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试行)

    根据中国科协《关于推进所属全国性学会改革的建议》和《中国金属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以多元结构的会员制度为主体的组织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学会的纽带和桥梁作用,以促进我国冶金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员的条件
    1.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并从事实际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者;
    4.有发明创造,有较重大科技成果或有专著的人员;
    5.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冶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和信息;
    5.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个人会员的接纳
    1、建立由中国金属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金属学会(以下简称省级金属学会)发展管理,本会审核、发证、备案的两级管理模式。由本会委托会员所在省级金属学会按照《中国金属学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展会员,报本会统一办理会员证,会员资料录入(中国金属学会会员库)库。
    2、各省级金属学会可本着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冶金科技工作者入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本会备案。
    3、省级金属学会在发展会员的同时将新会员资料入库,并在每年2月底前向本会以标准电子版格式报送上年度发展会员及会员动态情况统计表。

    五、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
    1、本会个人会员的会籍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2、冶金科技工作者申请入会要填写入会申请表,由省级金属学会办理接纳手续。中国金属学会会员同时也是所在省级金属学会会员。
    3、会员调离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时,应携带会员证办理会籍转接手续,转出省级金属学会要在会员库中做备注,年底删除。转入省级金属学会可将转入会员资料直接入库。
    4、会员出国定居或长期出国(两年以上),如自愿保留会籍,需向本省、市、自治区金属学会声明并按期缴纳会费,两年不交会费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5、亡故会员的会籍自然注销。省级金属学会至少应每年统计一次自动退会和自然注销的数目,并将当年的会员库备份。
    6、会员证由中国金属学会设计制作,按照会员库标准统一编号,并加盖本会钢印后发放。会员证丢失时,应向发证单位申明丢失原因,可按原证号码补发证书。

    六、会员的基层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金属学会要有专人负责会员管理工作。在会员较多的单位和企业,可在当地金属学会统一领导下设立活动站或联络员,以便开展工作。

     七、会费的缴纳、管理和使用
    1、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增强会员意识的具体措施,会员应根据规定缴纳会费。
    2、会费收取标准由各省级金属学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并报本会备案。
     3、会费的管理和使用。会员的会费由各省级金属学会收取,不上交本会。但会费的开支要建立严格的审批手续,每年年终向省级金属学会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会费主要用于开展各项学会活动,也可以用于奖励优秀学术论文作者和有成就的本会会员。

    八、退会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金属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报本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