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属学会团体会员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2006年10月26日中国金属学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总则 1.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民发[ 2003 ] 95 号 ) 精神 , 中国金属学会 ( 以下简称本会 ) 制定本办法。 2. 按照本会章程,凡本会团体会员 , 均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3. 本办法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4. 团体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报中国科协、财政部、民政部备案。 第二条 会费收取原则和标准 5. 按团体会员的性质 , 分为产钢生产企业、非钢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四种类型 , 确定不同的会费收取标准 : (1) 产钢企业 ( 以上年钢产量为基数 ), 0.015 元 / 吨钢·年;铁合金、碳素、焦化和耐火企业按产钢企业标准缴纳会费;按产量(吨)计算会费不足 1 万元的按 1 万元缴纳会费。 (2) 非产钢企业 , 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 3 万元; (3) 小型公司(按照“国经贸中小企业[ 2003 ] 143 号”文件规定划分)、事业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 1 万元。 (4) 社团组织,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 1 千元。 6. 团体会员当年亏损的可提出会费缓缴、减缴、免缴申请 , 经秘书长联席会同意 , 予以缓、减、免当年会费。 第三条 会费的使用 7. 按照“取之于民 , 用之于民”的原则 , 本会团体会费 , 用于为团体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本会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 会费的管理 8. 本会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 , 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9. 本会收取会费 , 一律使用财政部印 ( 监 ) 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10. 本会会费 , 一律由本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 , 并纳入本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11. 本会工作总部每年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团体会员联系人工作会议公布一次会费收支情况 , 接受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审查 , 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条 团体会员权利 12. 对本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 , 会员有权利拒绝缴纳 , 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 本办法经 200 6 年 10 月 2 6 日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之日起执行。 2003 年 10 月 27 日 会员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国金属学会团体会员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